未到结婚年龄的婚姻法律效力与亲属关系禁婚的原因探讨
没有到结婚年龄结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未到结婚年龄结婚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啥不允许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
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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