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生孩子,居民结婚需备哪些资料?
居民结婚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等。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未领结婚证,却生孩子怎么办
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而只是属于同居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只是解除同居关系。
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
所以,即使父母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孩子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再者,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父母双方都是有权利去争取的,但是具体应该判给谁,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成长环境、感情基础、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的。
另外,如果是两个孩子的,不一定就是一人一个的,在实践中也是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和成长环境的。
所以,有需要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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