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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结婚年龄同居是否违法?法律解读与探讨

时间:2024-12-17 琼法网 浏览23次

没到结婚年龄同居违法吗

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建立的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适宜结婚的年龄,但对于非婚同居并无任何强制性的规范要求。

无论男女均有权选择自由共同生活而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然而请注意,我们国家对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这意味着与此年龄段的孩子进行同居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若情况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犯罪行为,案件将移交至司法机关并可能受到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有一个: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有一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已经取消。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没有规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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