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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及其影响解析

时间:2025-01-22 琼法网 浏览16次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哪些是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列出。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包括特定传染病的传染期、与精神病相关的发病期、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根据法律,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需要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一证明必须详细说明是否发现了传染期内的特定传染病、发病期内的与精神病相关疾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前述疾病之一,医生有责任向当事人解释疾病情况,并提供预防、治疗以及相应的医学建议。根据医生的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暂缓结婚,或者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

医疗、保健机构在此过程中负有为患者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的责任,确保他们能够做出符合个人健康状况的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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