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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及法律规定解读

时间:2025-03-07 琼法网 浏览1次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有一个: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只有一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

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但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民法典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已经取消。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没有规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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