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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结婚的亲属和被迫结婚的撤销方法解析

时间:2025-04-10 琼法网 浏览0次

不能结婚的亲属有哪些

1. 直系血亲。2、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具体包括同源于父母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

5.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6.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被迫结婚怎么撤销

若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申请撤销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受胁迫一方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只有受胁迫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该婚姻才能从法律上确认自始无效。

如仅存在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实际的撤销行为,该婚姻仍然有效。

申请撤销的程序包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审查确定应当撤销,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并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

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撤销婚姻的原因;公安机关出具的被胁迫结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确认受胁迫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时,将撤销该婚姻,并宣告结婚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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