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疾病及被迫结婚的撤销方法解析
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种类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 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 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仅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对另一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的。
删掉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并规定患病一方有如实告知义务,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种,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并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但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迫结婚怎么撤销
若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申请撤销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受胁迫一方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只有受胁迫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该婚姻才能从法律上确认自始无效。
如仅存在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实际的撤销行为,该婚姻仍然有效。
申请撤销的程序包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审查确定应当撤销,将生效判决书送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并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
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书面申请说明要求撤销婚姻的原因;公安机关出具的被胁迫结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确认受胁迫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时,将撤销该婚姻,并宣告结婚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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