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是否是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禁止结婚的情况有哪些?
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吗
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才是确立了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况都有哪些
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况有很多种,其中之一就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即所有的直系血亲都不得结婚,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方面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以及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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