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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15 琼法网 浏览200次

第一条 在我国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提高我委员会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水平,并对于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委员会决定每年从外事经费中拨出专款,主要资助一批由受资助的基金项目单位组织的、在我国举办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国际学术会议。

为确保所赞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的单位,并且是国内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期间必需提供下列三个文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公函;

(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件复印本;

(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预算报告。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者,可到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综合处领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赞助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审批书》连同第三条所述的三个文件送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

第五条 国际合作局初审后送各有关科学部(局)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再将上述所有文件送国际合作局。

第六条 国际合作局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和有关科学部(局)的审核意见,并参照优先赞助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委员会领导批准。一旦申请得到批准,国际合作局将给申请单位正式发出同意赞助通知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得到赞助:

(一)该国际会议与我委员会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

(二)学术水平相当高;

(三)申请赞助的学术会议主题对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帮助;

(四)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赞助在列为开放城市的内地边远地区或中小城市召开的会议;

(五)得到我委员会赞助后取得重大国际影响或效益的申请单位;

(六)与我委员会联合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制定会议预算时应参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的国内与会人员经费渠道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办理,不得自定标准。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办会”的方针,精打细算,严格掌握减免注册费的外国学者的数量。

原则上要做到收支平衡,力争略有节余,申请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不适当的收取会议费用。

第九条 我委员会对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有三种赞助方式:

(一)名义赞助方式

申请单位不要经费资助,仅要求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召开或与我委员会联名组织召开;

(二)捐助方式

我委员会可作为会议主要捐助单位之一提供捐款,对会议费用的盈亏不负责任。捐助额度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和审核其预算来决定;

(三)包干方式

申请单位只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财务盈亏全由我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资助合同”,明确责任,会议组织单位应对我委员会负责,接受我委员会检查,确保会议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使与会者学术上有收获,生活上满意。我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和需要,组织中外与会者对会议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根据“资助合同”,资助费用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资助合同”签字生效后,第二次在全部合同内容完成后经国际合作局认可,即可拨款。

第十二条 凡与我委员会联合举办或由我委员会赞助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在其会议的各项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传报道中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参加联合主办或资助等字样。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将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论文集、会议工作总结、中外参加名单、经费决算、评价表等,送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备案。

备注:

最近更新: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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