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 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备注:
最近更新: 2019.01.22
相关文章
为你推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结婚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与不适合结婚的情形解析2025-05-09
- 同姓无血缘关系的人能否结婚?近亲结婚的相关问题解析2024-10-13
- 禁止结婚的疾病及合法结婚年龄详解2025-01-26
- 大学生结婚是否合法?近亲结婚证的真相探讨2025-02-14
- 法定结婚年龄降至18周岁,年轻人爱情新选择!2025-04-21
-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不能结婚?同姓是否也在其中?2025-03-24
-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不能结婚?麻风病人是否被限制?2024-11-07
- 结婚年龄生孩子是否违法?结婚体检是否必须进行?2024-07-07
- 未成年怀孕是否违法?结婚权利义务解析2024-07-01
- 未到结婚年龄生孩子是否违法,结婚登记的意义2024-07-07
热门问题
法律科普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