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9日
备注:
最近更新: 2020.05.21
相关文章
为你推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未达结婚年龄怀孕的法律风险及结婚注意事项2024-07-06
- 亲属关系限制与结婚程序解析:了解合法婚姻的关键要素2024-10-13
- 堂舅的女儿能否结婚?大学未毕业的我们该如何选择?2025-02-25
- 未达婚龄怀孕是否合法?领证是否需婚检?2024-07-02
- 表兄妹结婚合法吗?几岁可以领证,看看你的条件!2024-11-27
- 养兄弟姐妹与性病患者的婚姻: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探讨2025-04-01
- 胁迫结婚与假结婚证:你真的已婚了吗?2024-10-06
- 大学生提前结婚是否合法?未到结婚年龄的婚姻效力如何?2025-03-09
- 禁婚疾病与女生结婚年龄:你必须知道的真相2024-10-31
- 信用卡黑名单影响结婚登记吗?揭示中国结婚条件与限制2024-11-10
热门问题
法律科普
法律咨询
精选文章
-
未到结婚年龄的婚姻是否有效?法律上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有哪些?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
-
2025-06-19